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高频考点二

 2017-06-21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高频考点二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点击查看>>>>2016-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各科目】
点击查看>>>>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汇总
点击查看>>>>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专项练习8套
点击查看>>>>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试题及答案10套
点击查看>>>>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试题共7章


  三、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分享到

选择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