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资料:税法的分类

 2017-03-23

  税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主要内容

  表现形式

  
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我国目前没有。

  

  税收普通法

  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的功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

  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征税对象

  流转税税法

  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税法

  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税法

  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房产税》《印花税》

  资源税税法

  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

  《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外国税法

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相关概念]

  1.间接税: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负担的税种。

  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直接税: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例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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