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资料:税法原则

 2017-03-23

  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

重点内容

法定原则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原则。要件法定指课税要素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
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
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与特别优惠。
[典型例题]对税法执法中收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体现了税收的(A)原则。
A.公平主义 B.法律主义 C.实质课税 D.法律优位

效率原则

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典型例题]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D)。
A.法定原则 B.公平原则 C.效率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典型例题]对2001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前购买的各类汽车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车辆购置税。这样处理,符合税法适用原则中的(D)。
A.法律优位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法律优位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典型例题]下列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陈述错误的是(B)
A.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除普通法的适用
B.随着特别法的规定,原有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
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D.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典型例题]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C)。
A.新法优于旧法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程序优于实体 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分享到

焚题库

智能题库APP,学习事半功倍

  • 每日一练

    每日10题 天天一练

  • 章节练习

    章节梳理 脉络清晰

  • 模拟试卷

    全真模拟 命中率高

  • 历年真题

    真题试卷 自我评估

相关推荐

选择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