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分析:企业所得税法

 2018-05-04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法

  考情分析

  重点章。分值在15分左右。最后一道大题的必考点。本章考核围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展开。

  【预习导引】

  一、纳税义务人、征收对象与税率:纳税人的判断无论是记忆性的还是应用性的考核比较少,熟悉即可。征税对象主要注意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问题。掌握税率。

  二、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收入总额:必考点,选择题考核的不多且以记忆为主,主要在计算综合题中考核。核心点为税会差异、税税差异的处理。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选择题熟悉二者范围的划分,计算综合题注意税会差异的调整。

  3.扣除项目和标准:必考点。近几年选择题的高频考点,计算综合中主要围绕人工、利息、招待费、广宣费、公益捐赠等税会差异的调整考核。推荐“三步法”。

  4.亏损弥补:低频考点,掌握基本原则和应用。

  三、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中频考点,近几年选择题涉及不多。掌握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税会差异处理,其他资产熟悉。

  四、熟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中频考点,近几年选择题涉及不多。掌握存货盘亏、被盗等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的计算,熟悉各项资产的税前扣除政策。

  五、掌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注意和计算综合题的结合。

  六、税收优惠:分层次复习,近几年选择题中高频考点,计算综合题围绕低税率、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和免征额优惠问题考核。

  七、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必考的综合题。

  八、熟悉源泉扣缴。

  九、熟悉征收管理:熟悉纳税地点,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

  【重点提示】

  一、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

9项

特殊收入

4项

处置资产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相关收入的实现

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

  以上内容在预习中要结合会计、流转税等内容一并复习。例如: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2.会 计:主营业务收入

  2.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2.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分。

  二、扣除项目的标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三步法)

项目

实际发生额A

标准额B

比较确定

备注

税前扣除额

纳税调整额

业务招待费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取小

B

A-B

1、计税基数相同,“三作二不作”;
2、广宣费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宣费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销售收入×15%

1、A>B时=B;2、A

1、A>B时=A-B
2、A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

外购: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同,生物资产同前2点)
自建:竣工结算前支出(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支出)
融资租入:定付款总额+相关费用;未约定付款总额:资产公允价值+签订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公允价+税费(无形、生物同)

范围

房屋、建筑物以外投入使用-经营活动无关;经营租入-融资租出;提足-单独估价土地。

  四、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方式

支付对价方式

卖方

买方

一般重组

————

确认所得和损失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特殊重组

股权支付

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非股权支付

确认所得和损失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五、税收优惠

优惠方式

具体优惠

适用范围

直接减免

免征

8项

减半征收

2项

定期减免

3免3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低税率

20%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

非居民企业优惠

优惠方式

具体优惠

适用范围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50%

1.研究开发费(相关规定)

加计扣除100%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投资抵税

70%投资额抵扣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

10%投资额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减计收入

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免征额优惠

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2.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特殊行业优惠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节能服务公司。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

西部开发

鼓励类,l5%的税率;(鼓励类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A/∑A×0.35+ B/∑B×0.35+ C/∑C×0.30 (A: 营业收入;B: 职工薪酬;C: 资产)

  1.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2.分摊的对象: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3.特殊情况: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所得额-分摊-汇总税额-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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