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分析:消费税法

 2018-05-02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

  重点章,分值在10分左右。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综合题中结合增值税法年年有题。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了解纳税人,熟悉征税范围(环节)。

  二、税目和税率:税目是必考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也是计算税额的基础。

  三、计税依据:过渡性考点,熟悉计税的三种方法,掌握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重点预习。

  五、征收管理:熟悉,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增值税规定基本相同。纳税地点近几年结合在计算性问题中考核的比较多。

  一、税目:要求看书要细。例如: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

啤酒:1.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上的为甲类啤酒,以下的为乙类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2.果啤属于啤酒。

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符合条件的配制酒,按 “其他酒”10%税率征税;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税率征税;3.其他配制酒,按 “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小汽车

包括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及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改装车: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改—乘用车;大于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改—中轻型商用。

车身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征税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税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移送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不缴
2.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消费税+增值税。
3.换、投、抵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外购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委托加工同)

1.除酒及酒精、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烟、溶剂油外;2.必须是同一税目;3.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4.①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②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

判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代收代缴税 款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除外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的: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零售

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及铂金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手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全额征收税。

计税依据

(1)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征税。
(2)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不含税价款征税。

卷烟批发

计税依据: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2015年5月1日起5%变为11%+0.005元/支。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地点:批发企业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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