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分析:消费税法
2018-05-02
中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
重点章,分值在10分左右。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综合题中结合增值税法年年有题。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了解纳税人,熟悉征税范围(环节)。
二、税目和税率:税目是必考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也是计算税额的基础。
三、计税依据:过渡性考点,熟悉计税的三种方法,掌握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重点预习。
五、征收管理:熟悉,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增值税规定基本相同。纳税地点近几年结合在计算性问题中考核的比较多。
一、税目:要求看书要细。例如:
酒 |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
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 | |
啤酒:1.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上的为甲类啤酒,以下的为乙类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2.果啤属于啤酒。 | |
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符合条件的配制酒,按 “其他酒”10%税率征税;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税率征税;3.其他配制酒,按 “白酒”适用税率征税。 | |
小汽车 |
包括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及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
改装车: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改—乘用车;大于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改—中轻型商用。 | |
车身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征税 | |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税 | |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移送不纳税。 | |
用于其他方面 |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不缴; | |
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 ||
外购 |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委托加工同) |
1.除酒及酒精、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烟、溶剂油外;2.必须是同一税目;3.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4.①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②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委托加工 |
判定 |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
代收代缴税 款 |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除外) |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的: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 ||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 ||
零售 |
首饰范围 |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及铂金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金银手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全额征收税。 | ||
计税依据 |
(1)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征税。 | |
卷烟批发 |
计税依据: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2015年5月1日起5%变为11%+0.005元/支。 | |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
纳税地点:批发企业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
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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