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分析:增值税法
2018-05-02
中【知识点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
1.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形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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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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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服务11% |
1.陆路运输服务 |
(1)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轻轨等); |
2.水路运输服务 |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 |
3.航空运输服务 |
(1)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2)航天运输 | |
4.管道运输服务 |
— | |
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
(二)邮政服务11% |
1.邮政普遍服务 |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 |
2.邮政特殊服务 |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 | |
3.其他邮政服务 |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 |
(三)电信服务 |
1.基础电信服务11% |
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 |
2.增值电信服务6% |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
(四)建筑服务11% |
(1)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中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
(五)金融服务6% |
贷款服务 |
(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 |
保险服务 |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
金融商品转让 |
(1)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六)现代服务:6%,(不动产租赁服务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中的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
3.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包括内部管理设计、供应链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网站设计、广告设计等)、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和会议展览服务(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 | |
4.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含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含港口设施保安费)、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 |
5.租赁服务 |
(1)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纳税。 | |
6.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含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査服务)。 | |
7.广播影视服务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 |
8.商务辅助服务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含物业管理)、经纪代理服务(含金融代理)、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
(七)生活服务6% |
(1)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
(八)销售无形资产11% |
(1)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 |
(九)销售不动产11% |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略,本部分内容预习阶段可以忽略)
三、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注意】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确认销售。
2.销售代销货物;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注意】
1.“用于销售”,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向所在地纳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3.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别情况分别向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4.自产、委托加工: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分、送
5.外购:投、分、送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2015年考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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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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