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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常考知识点:国际税收关系

 2017-09-17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常考知识点:国际税收关系

  第八节 国际税收关系

  1、国际重复课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内容导航】:(一)税收管辖权(二)国际重复课税(三)国际税收协定【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一章税法总论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知识点】:国际重复课税与国际税收协定(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二)国际重复课税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产生原因征税主体纳税人税源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原则不同相同相同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不同不同相同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复合税制度不同相同相同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模式一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2、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内容导航】:(一)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一章税法总论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知识点】: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 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合作伙伴身份参与 BEPS 行动计划,与 OECD 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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