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0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巩固练习题及答案七

 2020-09-21

  【单选题】下列有关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要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仅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提出要求

  B.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质量控制制度的最终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不仅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关系,同时规范保持具体业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提出的要求,不仅仅是审计业务。

  【单选题】根据质量控制准则,以下与独立性相关的书面确认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B.如果不是首次接受委托,并非必须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受所有工作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D.书面确认函不可以是电子形式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无论是否首次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受独立性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以避免影响独立性的因素有所变化,选项BC错误;书面确认函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选项D错误。

  【单选题】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当项目组内部人员出现意见分歧时,下列处理中不恰当的是( )。

  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B.将项目组内部意见分歧的解决及形成的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C.项目组内部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咨询

  D.如果意见分歧没有解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在意见分歧出现后及时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单选题】下列关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项目组应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

  B.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报告日前得到满意解决

  C.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可以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D.为保持客观和独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可以向项目合伙人提供咨询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安排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执行;选项C,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选项D,在执行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这并不妨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但需注意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案例】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是非公众利益实体,于2019年6月被甲公司收购,成为甲公司重要的全资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自2017年度起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其妻子开办的个人公司2018末欠乙公司货款15000元,妻子承诺于2019年底还清。

  2.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案例】甲公司计划发行A股并上市,聘请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乙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审计项目组成员B的妻子因在乙公司担任公关部经理而获得乙公司股票期权。

  (二)其他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1.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案例】甲银行是A股上市公司,ABC会计师事务所对甲银行2019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XYZ咨询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

  XYZ咨询公司的合伙人C的父亲持有甲银行少量股票。截至2019年12月31日,这些股票市值为6000元。合伙人C自2018年起为甲银行下属某分行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分析】为甲银行的关联实体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C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甲银行中拥有任何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其他合伙人主要近亲属受雇于审计客户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

  (1)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2)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照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案例】甲公司计划发行A股并上市,聘请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公司的重要子公司。 XYZ咨询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为乙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XYZ咨询公司的合伙人C的妻子因在乙公司担任公关部经理而获得乙公司股票期权。

  【案例】甲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ABC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XYZ咨询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

  2019年10月,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25%的股权, XYZ咨询公司的合伙人C在收购生效日前一周得知其妻子持有乙公司发行的价值1万元的企业债,承诺将在收购生效日后一个月内出售该债券。

  【分析】

  收购日后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关联实体,C注册会计师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乙公司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应在收购生效日前处置该直接经济利益/得知持有该直接经济利益后立即处置该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当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时,如果负责该客户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在其因合并或收购而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中拥有被禁止的经济利益,或正为该实体提供其他鉴证或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这些情况考虑可能的防范措施后确定是否影响独立性,以及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后能否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如果治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时,才能同意这一要求:

  1.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起的六个月,尽快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

  2.存在利益或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也不得负责质量控制复核;

  3.拟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并就此与治理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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