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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所有权

 2020-06-19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比例为:10%、20%、30%和40%。甲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若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则甲不得将份额转让给戊

  B.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丙不同意该转让,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

  D.若乙和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应当由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丁的共有份额最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是自由的,只不过需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选项C错误,丙不同意转让的话,他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便他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他也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但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D错误,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019年·案例)甲乙两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年10月12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50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双方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共有。2018年8月2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乙转让份额应征得其同意,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

  问:乙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要求甲在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乙的发函中没有确定交易条件,即“没有包含同等条件内容”,因此不能以该期间为准。

  (2012年B·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选项A错误;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选项B错误;在对外关系上,任何一位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主张全部债权或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因此选项D错误。

  (2016年·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于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D.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丁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标的物已经交付的买受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丁都取得所有权。

  (2015年·案例题)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问:

  1.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理由:善意取得。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例题·案例题】甲的手表丢失,被乙拾得:

  ①若乙直接卖给丙,得款500元,则甲可以选择:

  A.自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要求丙返还,无需支付500元;

  B.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②若乙伪造了所有票据,将手表放到有二手货经营资格的商家出售,丙从该商家花500元买得,则甲:

  A.自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要求丙返还,需支付500元;

  B.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③若乙拾得后,上交派出所,派出所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该手表拍卖,丙花500元拍得,则甲无权要求丙返还。

  【例题·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选项A错误。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选项B错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选项C错误。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选项D正确。

  【例题·多选题】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卖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D.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处理规则。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选项A错误)。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正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是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错误)。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人乙无所有权,因此是无权处分行为(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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