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试题及答案(十七)

 2020-11-15

  【案例】

  【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破产受理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应当予追回。

  根据规定,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答案】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解析】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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