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试题及答案(十三)

 2020-11-09

  第一题:(2019年)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

  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破产原因。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破产受理程序。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无权以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況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丙公司无权取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题目中买受人已经付款75%以上,丙不能取回起重机。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出卖人取回权。丁公司无权取回。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第二题:(2019年)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等相关材料,9月18日,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A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期间,管理人经查明,A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向预付款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设立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是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债权人有异议,认为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下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所以在表决时设立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事项表决情况如下: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为28人,占公司全部出资人人数的70%,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出资额占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数名预付款客户提出,其刚知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A公司关于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制定。A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题目中是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的债权人主张设立小额债权组是否成立?是否设立应由谁决定?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表决。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的债权人的主张成立,由法院决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表决。有关出资人权益事项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意者的人数不是表决是否通过的考虑因素。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题目中,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占公司全部出资额80%,通过重整计划的出资人占公司全部出资额60%,即参与表决的出资人中75%表决权通过,达到2/3以上,符合规定。

  (5)对于数名预付款客户主张“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效力。数名预付款客户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三题:(2018年)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对破产原因的认定。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管理人利害关系回避问题。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管理人。根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属于有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务人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追回后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不应支持。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题:(2018年)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公司在X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00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C公司约定,A公司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县人民法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执转破案件”的管辖。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执转破案件”的内部审查决定程序。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先报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根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X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管理人的报酬。X房产应以100万元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根据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计算管理人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担保权人债权是300万元,实现抵押权时担保物价值400万元,那么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部分是300万元,剩余担保物价值100万元可以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破产撤销权。不应撤销。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A公司为C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是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即使发生在受理破产前1年内,也不应撤销。

  (5)对于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不应支持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试题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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