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试题及答案(十二)

 2020-11-09

  第一题:(2019年)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与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观点正确。根据规定,社会公众股东,是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①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有29%的股份且是一致行动人,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

  (2)物灵公司关于“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条件中股权分布比例规定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题目中股份总数未超过4亿,公开发行比例应当在25%以上。定向增发后,公司总股本2.5亿,物灵公司持有2亿的28%+定增的4000万=0.56+0.4亿=0.96亿,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持有2亿的29%+定增的1000万=0.58+0.1=0.68亿,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持有2亿的12%=0.24亿,这些合计是1.88亿,那么公开发行的股份数是2.5亿-1.88亿=0.62亿,0.62亿除以2.5亿=24.8%,即公开发行比例不足25%,导致股份分布将不符合上市条件。

  (3)物灵公司关于“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题目中物灵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所以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可以豁免。

  (4)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符合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议案一是向股东物灵公司发行,不涉及宝华公司、元基公司,所以宝华公司元基公司参与表决符合规定。

  (5)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2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符合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议案二是向原股东宝华公司、元基公司发行,因此宝华公司元基公司不能参与表决。

  (6)物灵公司关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物灵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符合法定期间的要求。根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作出之日是2月19日,请求撤销之日是4月29日,超过了60天。

  第二题:(2019年)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客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起,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題: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内幕信息。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信息的,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公司的财务会计。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持续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形成相关决议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题目中董事会于2月26日形成决议,至3月1日已经超过2个交易日。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内幕信息。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8年1月25日,董事长李某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这是动议初始时间,是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可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

  (7)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王某在2月买入股票之前,持股只有2%,不属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符合该要求。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

  第三题:(2018年)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协议收购——间接收购。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获得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权,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这属于间接收购。题目中,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而取得林木集团控制权,林木集团是林森木业的控股股东,因此构成对林森木业的间接收购。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协议收购——间接收购。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应当向林森木业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要约收购程序——要约条件。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题目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购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而且要约价格并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要约收购程序——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林森木业发布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题目中,新民投资在2018年2月12日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林森木业董事会在2018年4月9日发布报告书,超过了20日。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要约收购程序——预受要约。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孙某4月9日反悔,在收购期限届满前3日内,不能撤回预受。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①李某关于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2017年5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第四题:(2018年)2017年4月,甲上市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年底,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15日,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B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2018年6月底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银行于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7年6月22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2017年5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6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月6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年10月7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2017年2月1日、2月10日及3月2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万股、40万股,并于2017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100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况,本次合并是否构成甲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题目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方案初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①发行定价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锁定期12个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认购的股份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甲公司拒绝B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公司合并的程序。甲公司拒绝清偿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包括未到期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若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目中,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而是短信告知,但并未影响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5)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股份转让——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股份公司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这里应当是股东参与会议表决并投反对票,才能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6)计算雷某因短线交易所获利润时,应当以多少股份数为基础?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短线交易。以40万股为基数。根据规定,短线交易规定中的“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即3月2日起算6个月,8月25日卖出,只有3月2日卖出的40万股构成短线交易。

  (7)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短线交易。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归甲上市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试题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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