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题练习二十

 2020-01-12

  【案例】

  【涉及考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的伪造+ 公示催告

  2011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甲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公司财务人员乙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 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 丁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1年6月1日,B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B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1年9月20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1年9月25日,E公司向承兑人 甲银行提示付款, 甲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E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在本题中,尽管B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未将该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2)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尽管D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E公司背书转让时,E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E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是否有权向乙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E公司无权向乙追索。

  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乙)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甲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正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银行的付款行为正当。

  根据规定,B公司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据权利恢复正常。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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