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题练习十五

 2020-01-05

  【案例1】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该精密仪器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辛公司)优先受偿。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2018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2018年4月1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8年6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

  2019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准备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对挖掘机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卖给庚公司时,戊公司是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7)当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公司的抵押权于2018年4月1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6)戊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7)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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