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题练习十四

 2020-01-05

  【案例1】(2018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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