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综合题演练十六

 2019-12-13

  【案例1】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

  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2018年8月9日,深交所作出对甲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8月10日,甲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满30个交易日之后,2018年9月24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2019年3月24日,深交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赵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直接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丙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本题中,孙某作为公司董事,却不关注公司事务,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6)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根据规定,李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7)

  ①2018年3月10日卖出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卖出的7000股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钱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损失;

  ②2018年8月25日卖出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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