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必看考点知识:担保物权
2018-01-05
中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抵押权与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指的是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转让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消灭上的从属性则指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由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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