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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总结: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017-09-22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总结: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考点】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

  (1)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1.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内部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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