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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总结: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017-09-22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总结: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1)数量:2个以上

  (2)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评估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5.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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