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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千阳县会计继续教育时间2020年5月31日截止
千阳县财政局 2020-01-10
中千阳县财政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该通知包括继续教育对象、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继续教育管理等内容,详情如下:
千阳县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千财会〔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财办会[2019] 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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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教育对象
千阳县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 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确定, 共计2个,分别为《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公需课学习分为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社局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详情请在市人社局官网查询),面授学习任意选择两个科目即可;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参加网络学习,网络学习须全部学完三个科目。凡完成人社部门规定的学习公需科目,计入年度学分30分。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确定,详见《2019年陕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明细表》(以下简称《科目明细表》见附件)。2019 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采用网络学习的方式,网授学习考试登录“西部会计网”宝鸡市会计继续教育端口进行网络学习和考试。
对于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度专业科目60学分为合格;对于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业人员,年度专业科目90学分为合格。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2019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科目表》中自行选择学习科目,所选科目学分合计不少于60学分。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共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上述6类情况,办理学分折算程序如下:
第1类:一是凡在陕西省内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每通过一科,系统自动折算学分;二是凡在外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过其他类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或被录取的,需个人自行登录“陕西会计”网进行个人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并在所属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第2类: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主办方向财政部门报送参会人员名单,由财政部门统一折算。
第3-6类:需个人自行登录“陕西会计”网,进行个人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并在所属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另外,凡参加了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答题成绩在80分以上的会计人员,省财政厅已统一登记了继续教育学分,并且登记为90学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不用再参加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补学 2018以前年度(含 2018年)继续教育的,登录“西部会计网”进行补学。在《科目表》选择补学年度之前(含)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2017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2017年以前发布的科目),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已经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再重复计算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登陆“陕西会计”网完成信息采集。
(三)2019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始日期为2019年12月26日,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鼓励、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督促会计人员按时学习考试。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事项
宝鸡市财政局会计科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5号楼427室
联系电话:0917-3262003
西部会计网联系电话:4006699958
千阳县财政局会计股
联系电话:0917-4249604
附件: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
附件: | ||||
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 | ||||
序号 |
行业类型 |
继续教育科目 |
预计 学分 |
备注 |
1 |
企业 |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
20 |
|
2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30 |
||
3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20 |
||
4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203、204号—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 |
30 |
||
5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405号—内部转移定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 |
20 |
||
6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503、504号—情景分析、约束资源优化》 |
20 |
||
7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4号—绩效棱柱模型》 |
20 |
||
8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0、701、702号—风险管理、风险矩阵、风险清单》 |
30 |
||
9 |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
20 |
||
10 |
《合伙企业法》 |
20 |
||
11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20 |
||
12 |
《担保法》 |
20 |
||
13 |
《物权法》 |
20 |
||
14 |
《证券法》 |
20 |
||
15 |
《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2018年) |
20 |
||
16 |
《最新增值税政策》(2018年) |
30 |
||
17 |
《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年) |
30 |
||
18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
20 |
||
19 |
行政事业 |
《政府会计准则第7、8、9号—会计调整、负债、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
30 |
|
20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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