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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政策解读-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01-08

  《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并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我省(厦门市可另行制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三)管理体制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内容与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办法》中规定的五类继续教育形式。

  (五)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六)其他

  《办法》对继续教育机构、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价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印发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47号)同时废止。

  三、新《办法》与《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47号)主要变化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发生变化: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变化: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为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三)学分要求变化: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4学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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