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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内蒙古会计网   2019-07-01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28日发布)

  三、继续教育对象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9〕377 号)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已经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信息采集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建立包含继续教育信息在内的会计人员信息档案,会计人员信息档案定期报送至财政部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进行。

  在内蒙古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人员:选择【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新入职会计人员:选择【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或【取得技术资格人员入库备案】,备案通过后,再选择【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四、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必须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记载。

  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度公布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度一般结束日期为12月31日

  会计人员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五、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要求进行。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会计人员应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会计管理机构以及上级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本指南没有特别说明时均指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方式与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至以后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按年度进行累积,累积学分达到年度要求的学分后,由系统定期自动或会计人员随时主动操作记入会计人员信息档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果对使用单位提供公开查询。

  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一)现场培训

  现场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以上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培训过程实行考勤管理,培训结果在考试、考核合格后由盟市以上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学分银行。

  (二)网络培训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备案评审的方式确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会计人员可以选择任意一家网络培训机构网站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内蒙古会计网,通过首页的【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网站登录学习。

  会计人员按年度选购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年度课程,年度课程开通之日起90天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学习、考试的,需要重新选购课程。

  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年度课程中按课程选择学习,学习完毕后按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记载本门课程的学分。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累积完成的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以系统接口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

  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年度培训日期截止日的24时,停止会计人员选购当前年度课程。会计人员当前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截止日后的90天内完成学分记载。

  (三)视同完成

  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三)列明的方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或通过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通过,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会计人员取得证书后,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会计人员必须11月30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申报备案。备案通过的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其继续教育学分从备案通过年度开始的在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度12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直接记载。

  申报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的条件:(1)必须是中专及以上在读学历;(2)所学专业必须属于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理财学)的在校学生;(3)必须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所填写信息必须与验证报告一致。非在校学生、非会计类专业人员不得申报。

  其他方式或其他情形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在视同完成情形发生的当年度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登记,由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属于跨年度申请的,管理机构不予审核登记。会计人员申请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视同完成方式学分计量执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计量标准。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学

  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完成。补学网址:www.nmgjxjy.com

  八、继续教育收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收取,收费标准执行以前年度形成的行业自律价格,每人每年30元。

  会计人员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后,如果需要发票报销,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培训机构提供开票信息,培训机构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出具正规发票。

  九、未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作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会计人员档案信息转入异动会计人员数据库,不再按照会计人员对待。

  进入异动数据库的人员,如符合再进入会计人员数据库的条件,在补学完成继续教育后,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恢复进入会计人员数据库。

  十、会计人员年度考评

  在岗会计人员需要由所在单位按年度对包含会计继续教育内容在内的会计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连续两年没有考评信息的在岗会计人员,在第三年自动转为非在岗会计人员。

  十一、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会计人员申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的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执行。

  专业科目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使用单位可以扫描证明材料上面的二维码或在公众查询页面进行核实。公众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众查询】中查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公需科目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验卡。

  十二、会计人员档案调转的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需要在现在的所属地区完成继续教育后方可进行,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继续教育学分银行查询、档案查询

  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继续教育学分银行以及继续教育档案。社会各界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众查询】中查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学分银行与继续教育档案的关系:

  会计人员每年通过各种培训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在学分银行中累积,累积达到财政部门要求的年度最低学分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或会计人员登录后手动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以会计人员档案记载为准。

  十四、联系管理机构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联系电话。查询《内蒙古会计网》【联系办事机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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