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7.3

 2017-08-08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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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务行政复议

  1.范围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资格认定

  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

  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2.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选择

  ①复议前置

  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②自由选择

  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不服的

  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①一般规定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县、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国家税务总局

  行政复议不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r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②特殊规定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省税务局

  ☀税务所(分局)的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以处罚的决定不服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①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③以下情况可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认为要求合理的;法律规定的

  5.税务行政机关的决定

  ①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延期不超过30日

  ②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类型:

  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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