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6.7
2017-08-04
中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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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①基本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②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③土地、房屋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3.计税依据
①只有一个价格→成交价格
②无价格→市场价格
③两个价格→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④应补缴契税的→划拨方式,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4.税收减免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③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使用权,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
④因不可抗力住房灭失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⑤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
⑥经批准减征免征的,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征收管理
①纳税时间
转移合同当天
②纳税期限
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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