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6.7

 2017-08-04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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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①基本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②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③土地、房屋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3.计税依据

  ①只有一个价格→成交价格

  ②无价格→市场价格

  ③两个价格→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④应补缴契税的→划拨方式,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4.税收减免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③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使用权,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

  ④因不可抗力住房灭失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⑤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

  ⑥经批准减征免征的,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征收管理

  ①纳税时间

  转移合同当天

  ②纳税期限

  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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