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6.6

 2017-08-04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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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房产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者

  ①属于国家的→经营管理的单位

  ②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

  ③出典→出典人

  ④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⑤未确定和租典纠纷为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⑥无租使用→使用人

  ⑦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产税

  2.征税范围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不是征税对象

  3.计算

  按“年”计算

  ①从价计征(包括投资联营、融资租赁)

  以房产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应纳税额=原值×(1-扣除比例)×1.2%

  ②从租计征(固定收入)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4.税收优惠(免征房产说)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⑤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⑦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5.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②自行新建房屋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次月起

  ③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

  ④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⑤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次月

  ⑥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次月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交付次月

  ⑧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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