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6.6
2017-08-04
中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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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产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者
①属于国家的→经营管理的单位
②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
③出典→出典人
④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⑤未确定和租典纠纷为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⑥无租使用→使用人
⑦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产税
2.征税范围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不是征税对象
3.计算
按“年”计算
①从价计征(包括投资联营、融资租赁)
以房产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应纳税额=原值×(1-扣除比例)×1.2%
②从租计征(固定收入)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4.税收优惠(免征房产说)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⑤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⑦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5.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②自行新建房屋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次月起
③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
④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⑤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次月
⑥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次月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交付次月
⑧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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