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4.3
2017-07-27
中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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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三.消费税
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只有特定的商品(13类)才征收消费税:
☀烟(销售)、酒(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啤酒屋)
☀化妆品(销售)、贵重首饰及珠宝石(零售环节)
☀鞭炮焰火
☀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
☀小汽车(生产环节,电动车不征)
☀高尔夫及球具、高档手表(10000元以上)
☀游艇
☀木质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①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②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③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④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⑤批发环节
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5%从价)
3.消费税税率
①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多数税目使用比例税率
☀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
☀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③适用税率
4.消费税的计算
①消费税是否含增值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②价外费用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优质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③包装物押金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在退换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机损缴纳消费税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或者销售数额”征收消费税
注: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中的处理❤
1)如果包装物是随同货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货物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如果不是随同货物销售而是收取单独记账核算的包装物押金:
货物 |
条件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酒类包装物押金 |
其他酒类 |
不受逾期或12个月的限制 |
收取时并入销售额 |
收取时并入销售额 |
啤酒、黄酒 |
单独核算12个月以内且未逾期 |
不并入销售额 |
啤酒、黄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包装物押金对消费税计算没有影响 | |
合同逾期或12个月以上 |
并入销售额 |
不用计算缴纳消费税 | ||
其他货物包装物押金 |
单独核算12个月以内且未逾期 |
不并入销售额 |
不并入销售额 | |
合同逾期或12个月以上 |
并入销售额 |
并入销售额 |
注:1吨=1000千克 1千克=2斤
5.自产自用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价格
②平均销售价格or最高销售价格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③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6.委托加工
①界定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②纳税义务人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
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
费税
③纳税地点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货当天
⑤计税依据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⑥直接销售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
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以上两种情况均应收取增值税
⑦连续生产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⑧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7.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
☀进口人在成交价之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
☀进口人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不能计入成交价格
☀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卖方违约延期交货的罚款,罚款不能从成交价中扣除
☀到岸价格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②进口不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如计算机)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③进口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的(如烟丝):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如卷烟):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④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抵扣
☀增值税(凭票抵扣)
☀消费税(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8.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①准许抵扣的情形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
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上的化妆品;已税珠宝、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宝石;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已税干头、杆身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已税木质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②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9.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①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分期收款→合同收款日期当天,若无约定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当天
②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or自产自用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到外县(市)销售or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销售后,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再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同省可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委托个人加工→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or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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