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4.1

 2017-07-26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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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

  1.增税范围

  ①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服务(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②视同销售货物

用途

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外购的货物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投资

分配

无偿赠送

  ③混合销售❤

  一般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增收增值税。

  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

  ④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外;未分别核算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⑤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 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缝纫业务;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 预制构件;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

  ⑥增值税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的纳税人

  ①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②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

  非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

  ③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增值税的税率

  ①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

  率(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②低税率(13%)

  农产品; 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暖气、冷气、天然气、煤气、

  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③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购货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但36个月内不得更改;一般纳税人暂按简易办法3%计算的有: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思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不足以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销售旧货

纳税人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3%增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09前)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09后)

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Or

增税额=含税售价÷(1+13%)×13%

非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3%增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按3%征收

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3%)×3%

  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直接收款→收到销售款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办妥手续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约定收款日or货物发出当天

  ☀预收货款→货物发出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当天

  ②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7.当期销项税额

  ①销售额是否含税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注:含税→零售价、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

  ②价外费用

  ☀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等

  ☀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受托加工应征消费说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府、国务院、财政部票据

  ③包装物押金

  ☀收取的1年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收取的1年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含

  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一般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④商业折扣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⑤以旧换新❤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般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⑥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⑦还本销售

  ☀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者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⑧直销方式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⑨组成计税价格

  ☀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8.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凭票抵扣

  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抵扣

  ②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按17%抵扣;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按13%抵扣

  ③将外购货物用于赠送、投资、分配等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允许抵扣

  ④购进货物如果是固定资产,其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注:如果是购进除固定资产货物,其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全额抵扣,需要分摊抵扣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项税额×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②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9.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④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⑤运费处理方法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进项税额特殊问题的处理

  ①进项税额转❤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该项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计算

  一般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7%

  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

  ②兼营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11.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会计核算不健全、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仍未改正的、未按规定。。。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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