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3.6

 2017-07-25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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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①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取得方式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补救

  ①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地位

  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②公示催告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

  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

  ☀程序

  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

  ③普通诉讼

  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

  4.票据责任

  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②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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