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3.5
2017-07-25
中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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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汇票
1.票据行为
①形式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②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2.商业汇票的出票
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⑤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⑥记载事项的类型
☀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⑦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商业汇票的背书
①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②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 “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④背书连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⑤附条件的背书
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⑦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⑧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⑨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商业汇票的承兑
①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④记载事项
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商业汇票的保证
①保证人
②记载事项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③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法律后果❤
环节 |
附条件的效力 |
出票 |
出票时附有条件的,票据无效 |
背书 |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背书行为有效) |
保证 |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承兑 |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未记载日期的票据行为效力❤
类型 |
效力 |
出票日期 |
未记载,票据无效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
承兑日期 |
未记载,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支票、应按本票、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不涉及承兑) |
保证日期 |
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付款日期 |
未记载,为见票即付(支票、应按本票、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不涉及付款日期) |
6.商业汇票的付款
☀付款人是承兑人
☀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7.商业汇票的贴现
①贴现的概念
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②贴现条件
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
③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④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8.追索权
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
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②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追索金额
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④程序
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
相关法律后果❤:
具体情形 |
法律后果 |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未取得拒绝证明 |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本票未按期提示付款 |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支票未按期提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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