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阶段章节串讲:3.3

 2017-07-22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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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

见票即付

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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