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答疑:日期归纳
2020-04-28
中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答疑是财营网老师根据考生对于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提问进行精心整理,再结合知识点有相关例题作解答,帮助大家更加容易理解知识点!有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资料添加请加QQ群:636983228 。
【知识点】日期归纳
提问内容:
有点混淆了,请老师归纳一下,哪些是3.31?哪些是6.31?
回复: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6.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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