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票据
2018-08-06
中第三节 票据
知识点:票据的含义、种类、特征与功能(★)
(一)含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种类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三)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①票据为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
②票据为提示证券——行使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③票据为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④票据为缴回证券——权利实现时要缴回票据
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区别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四)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注意】区别支付功能与结算功能,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交换票据”抵销债务才是结算功能的体现。
【记忆提示】一张票据的进化史。
多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
A.设权证券
B.提示证券
C.交付证券
D.缴回证券
『正确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收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将出票人为丙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以抵顶货款。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票据的( )。
A.支付功能
B.信用功能
C.结算功能
D.融资功能
『正确答案』A
知识点:票据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类别 |
内容 |
界定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 |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收款人 |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
付款人 |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 |
非基本当事人 |
承兑人 |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
背书人 |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 |
被背书人 |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
保证人 |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
基本VS非基本
票据当事人的关系图
①出票(A出票给B):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A'银行(A的开户银行)是付款人。
②承兑(A'银行对①出票承兑到期付款):A'银行承兑后,由付款人变为承兑人。
③背书(B背书转让给C):B是背书人,C是被背书人。
④保证(老赵对③背书承担保证责任):老赵是保证人;保证人若对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于票据背面记载保证承诺;若对出票人承担保证责任,于票据正面记载保证承诺。
⑤背书(C背书转让给D):C是背书人,D是被背书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均不是在票据作成时就存在的,而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是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中有一些人是成对出现的:有出票人就一定有收款人;有背书人就一定有被背书人。
一个当事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前一手的被背书人可能是后一手的背书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称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后就称为承兑人。
【例题·多选题】(2007年、2009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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