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_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六节
2017-12-13
中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六)熟悉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七)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八)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九)熟悉托收承付、预付卡
(十)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三)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
(十四)了解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十五)了解国内信用证
[考试内容]会计证考试网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的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预付卡的办理、使用、充值、赎回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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